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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規范

          壓力容器監察規程-1999

          發布日期:2009/4/10 9:49:16     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壓力容順的安人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范圍如下:
            1. 本規程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壓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2) 內直徑(非賀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V)(注2)大于等于0.25m3;
          (3) 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液體..(注3)
            3. 本規程適用于上述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
            4. 本規程適用的壓力容器除本體外還應包括:
           ?。?) 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裝置焊接連接的第一首環向焊縫的焊接坡口、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 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 非受壓元件與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接頭。
          第三條       規程不適用于下列壓力容器:
            1.超高壓容器。
            2.各類氣瓶。
          3.非金屬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
            4.核壓力容器、般舶和鐵路機車上的附屬壓力容器、國防或軍事裝備愛莫能助和的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容器)、各項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內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設備(如煙道式余熱鍋爐等)。
            5.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于0。1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壓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卻等工藝過程中需要短時承受壓力大于等于0。1Mpa的壓力容器)。
            6.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是機、泵、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等,不包括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
            7.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
          第四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組焊)、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均應嚴格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四章 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第一百一十三條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奪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監理的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容器。
            6.醫用氧艙。
          第一百一十五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購買壓力容器或進行壓力容器工程招標時,應選擇具有相應制造資格的壓力容器設計、制造(或組焊)單位。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經理或總工程師),應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負責,并指定具有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熟悉國家相關法規標準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條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訂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千、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由管理部門統一保管。
            技術檔案的內容應包括:
            1.壓力容器檔案卡(見附件四)。
            2.第33條規定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
            3.第63條規定的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4.檢驗、檢測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5.修理方案,實際修理情況記錄,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6.壓力容器技術改造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技術文件和資料。
            7.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8.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一百一十八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要求,到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部門逐臺輸使用登記續。
          第一百一十九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手熱能千程序。
          第一百二十條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第一百二十一條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第一百二十二條     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對于特殊的生產工藝過程,需要帶溫帶壓緊固螺栓時;或出現緊急泄漏需進行帶壓堵漏時,使用單位必須按設計規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作為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并持證操作,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在實際操作時,使用單位安全部門應派人進行現場監督。
          第一百二十三條     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應投入運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進是以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生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講單位或具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搟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壓力容器的重大具備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矯形、控補,和符合本規程第三者條規定的以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提指發言烴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條     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巾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1.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3.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5.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濃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窮人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第一百二十七條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橋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第一百二十八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裝卸單位應向省級安全監察機構輸充裝安全注冊,經批準后,方可從事充裝作業。
            第五章 定 期 檢 驗
          第一百三十條             容器的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及時安排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并將壓力容器年度檢驗計劃報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及檢驗單位。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查,檢驗單位就負責完成檢驗任務。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在用壓力空器,按照《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評定安全善和辦理注冊登記。
          第一百三十二條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
            1.外部檢查:是指在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到少一次。外部檢查可由檢驗單位有資質的壓力容器檢驗員進行,也可由經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使用單位壓力容器專業人員進行。
            2.內外部檢驗:是指在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內外部檢驗應由檢驗單位有資格的壓力容器檢驗員進行。其檢驗周期分為:
           ?。?)安全等級為1、2級的,每六年至少一次;
           ?。?)安全等級為3級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氣壓試驗。以固定式壓力容器,每檢驗期間內,到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每6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外部檢查和內外部檢驗內容及安全等級的規定,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執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投用首次內外部檢驗周期一般為3年。以后的內外部檢驗周期,由檢驗單位要根據前次內外部檢驗情況與使用單位協商確定后報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備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風外部檢驗周期應適當縮短:
            1.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或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大于0.25mm/年,以及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數據與實際不符的。
            2.材料表面質量差或內部有缺陷、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制造時曾多次返修的。
            3.使用條件惡劣或介質中硫化氫及硫元素含量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 /L時)。
            4.使用已超過20年,經技術鑒定后或由檢驗員確認按正常檢驗周期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時間超過兩面三刀年的。
            6.經缺陷安全評定合格后繼續使用的。
            7.經常改變使用介質的(如印染機)。
            8.搪玻璃設備。
            9.球形儲罐(使用σ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應開罐檢驗)。
            10.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且有氫鼓包應力腐蝕傾向的,每年或根據需要進行內外部檢驗。
            11.采用"亞銨法"造紙工藝,且無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一次或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縮短內外部檢驗周期。
          第一百三十四條     安全等級為1、2級的壓力容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內外部檢驗周期可以適當處長:
            1.非金屬襯里層完好的,其檢驗周期可延長,但不超過9年。
            2.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低于.1mm/年(實測數據)、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里(復合鋼板)或熱噴涂金屬(鋁粉或不銹鋼粉(涂層的壓力容器,通過一至二次內外部檢驗確認腐蝕輕微或襯里完好的,檢驗周期可處長,但不超過12年。
            3.裝有角媒的壓力容器以及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其檢驗周期根據設計圖樣和實際使用情況由使用單位、設計單位和檢驗單位協商確定,報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風外部檢驗合格后應進行耐壓試驗: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
            2.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參數并又紅又專強度較核合格的。
            3.需要更換襯里的(重瘭更換襯里前)。
            4.停止使用兩面三刀年后重新復用的。
            5.使用單位從外單位拆來新安裝的或本單位內部移裝的。
            6.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有懷疑的。
          第一百三十六條     在用壓力容器的耐壓(氣密性)試驗除應符合本規程第四章中耐壓試驗的有關規定餐具,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在液壓試驗完畢后,其試驗用液體的鼾,以及對內表面的專門技術處理,應在使用單位的管理制度中予以規定。
            2.盛裝易燃介質的在用壓力容器,在氣壓或氣密性試驗前,必須進行徹底的蒸汽清洗和轉換并取樣分析合格,否則嚴禁用空氣作為試驗介質。
          第一百三十七條     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寂期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
            1.用戶使用情況調查:
           ?。?)運行記錄包括使用頻率和工況、有無異常情況發生等);
           ?。?)日蒸發率變化情況,外殼體有無結霜、昌直等情況發生。
            2.外部檢驗及外殼體結構檢查和腐蝕情況檢驗。
            3.壓力表、安全閥、液面計、內膽爆破片裝置的檢驗與校驗。
            4.管路系統和閥六的檢驗。
            5.必要時,利用合適的介質進行內膽氣壓試驗。
          第一百三十八條     設計圖樣無法進行內外部檢驗或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后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內外部檢驗或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征行原設計單位和檢驗單位同決,報迫不及待單位上級主管部六審批響徹云霄發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方可推遲或免除。對無法進行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或耐壓試驗或不能按期進行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或不能按期進行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均應制定可靠的監護和搶險措施,如因監護措施不落實出現問題,就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一百四十條             壓力容器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安全聯鎖裝置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制造爆破片裝置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制造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液面計、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安全聯鎖裝置的單位應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規程適用范圍內的在用壓力容器,應根據設計要求裝設安全泄放裝置(安全閥劃爆破片裝置)。壓力源來自壓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時,安全泄放裝置可以不直接安裝在壓力容器上。
          第一百四十二條     安全閥不能可靠工作時,應裝設瀑破片裝置,或采用爆破片裝置與安全閥裝置組合的結構。采用組合結構時,應符合GB150附錄B的有關規定。凡串聯在組合結構中的爆破片在動作時不允許產生碎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安全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在安全閥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并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安全閥、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或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的計算,見附件五。對于充裝處于飽和狀態或過熱狀態的氣液混合介質的壓力容器,設計爆破片裝置應計算泄放口徑,確保不產生空間爆炸。
          第一百四十六條     固定式壓力容器上只安裝一個安全閥時,安全閥的開啟壓力Pz不應大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P,且安全閥的密封試驗壓力Pt應大于壓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Pw,即:
            Pz≤P
            Pt>Pw
            固定式壓力容器上安裝多個安全閥時,其中一個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應大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其余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可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設計壓力的1.05倍。
          第一百四十七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為罐體設計壓力的1.05~1.10倍,安全閥的額定排放壓力不得高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2倍,回座壓力不應低于開啟壓力的0.8倍。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定式壓力容器上裝有爆破片裝置時,爆破片的設計爆破壓力PB不得大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設計爆破壓力不應小于壓力容器最高工作壓力PW的1.05倍,即:
            PB≤P
            PBmin≥1.05Pw
          第一百四十九條     設計壓力容器時,如采用最大允許工作壓力作為選用安全閥、爆破片的依據,就在設計圖樣上和壓力容器銘牌上注明。
          第一百五十條             安全閥出廠必須隨帶產品質量證明書,并在產品上裝設牢固的金屬銘牌。
          第一百五十一條     杠桿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錘自由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彈簧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釘的鉛封裝置;靜重式安全產閥應有防止重片飛脫的裝置。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安全閥安裝的要求如下:
            1.安全閥應垂直安裝,并應裝設在壓力容器液面以上氣相空間部分,或裝設在與壓力容器氣相空間相連的管道上。
            2.壓力容器與安全閥之間的連接管和平共處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積不得小于安全閥的進口截面積,其接管應盡量短而直。
            3.壓力容器一個連接口上裝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安全閥時,則該連接口入口的面積,應至少等于這些安全閥的進口截面積總和。
            4.安全閥與壓力容器之間一般不宜裝設截止閥門。為實現安全閥的在線校驗,可在安全閥與壓力容器之間裝設爆破片裝置。對于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質,易燃介質,腐蝕、粘性介質或貴重介質的壓力容器,為便于安全閥的清洗與更換,經合用單位主管壓力容器安全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閥(爆破片裝置)與壓力容器之間裝設截止閥門。壓力容器正常運行期間截止閥必須保證全開(加鉛封或鎖定),截止閥的結構和通徑應不妨礙安全閥的安全泄放。
            5.安全閥裝設位置,應便于檢查和維修。
          第一百五十三條     新安全閥在安裝之前,應根據使用情況進行調試后,才準安裝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按照《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規定進行?!对谟脡毫θ萜鳈z驗規程》未作規定的,由檢驗單位提出檢驗方案,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
            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拆卸進行校驗有困難時應采用現場校驗(在線校驗)。
            爆破片裝置應進行定期更換,對超過最大設計爆破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在苛刻條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裝置應每年更換;一般爆破片裝置應在2-3年內更換(制造單位明確可延長使用壽命的除外)。
            壓力表和測溫儀表應按使用單位規定的期限進行校驗。
          第一百五十五條     安全閥的校驗單位應具有與校驗工作相適應的校驗技術人員、校驗裝置、儀器和場地,并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校驗人員應具有安全閥的基本知識,熟悉并能執行安全閥校驗方面的有關規程、標準并持證上崗,校驗工作應有詳細記錄。校驗合格后,校驗單位應出具校驗報告書并對校驗合格的安全閥加裝鉛封。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在用壓力容器安全閥現場校驗(在線檢驗)和壓力調整時,使用單位主管壓力容器安全的技術人員和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應到場確認。調校合格的安全閥應加鉛封。調校和校驗裝置用壓力表的精度應不低于1級。在校驗和調整時,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五十七條     安全閥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并更換:
            1.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密封不嚴且無法修復。
            2.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粘死或彈簧嚴重腐蝕、生銹。
            3.安全閥選型錯誤
          第一百五十八條     壓力容器最高工作壓力低于壓力源時,在通向壓力容器進口的管道上必須裝設減壓閥。如因介質條件減壓閥無法保證可靠工作時,可用調節閥代替減壓閥。在減壓閥或調節閥的低壓側,必須裝設安全閥和壓力表。
          第一百五十九條     爆破片裝置應符合GB567《爆破片與爆破片裝置》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條             壓力表選用的要求如下:
            1.選用的壓力表,必須與壓力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2.低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2.5級;中壓及高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5級。
            3.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3.0倍,表盤直徑不應少于100mm。
          第一百六十一條     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定。壓力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應刻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加鉛封。
          第一百六十二條     壓力表的安裝要求如下:
            1.裝設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和清洗,且應避免受到輻射熱、凍結或震動的不利影響。
            2.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設三通旋塞或針形閥;通旋塞或針形閥上應有開啟標記和鎖緊裝置;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不得連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汽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有存水彎管。
            4.用于具有腐蝕或高粘度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設能隔離介質的緩沖裝置。
          第一百六十三條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并更換: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距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的允許誤差。
            2.表盤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表內彈簧管泄漏或壓力表指針松動。
            5.指針斷裂或外殼腐蝕嚴重。
            6.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第一百六十四條     壓力容器用液面計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壓力容器的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和溫度正確選用。
            2.在安裝使用前,低、中壓容器用液面計,應進行1.5倍液面計公稱壓力的液壓試驗;高壓容器的液面計,應進行1.25倍液面計公稱壓力的液壓試驗。
            3.盛裝0℃以下介質的壓力容器上,應選用防霜液面計。
            4.寒冷地區室外使用的液面計,應選用夾套型或保溫型結構的液面計。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液化氣體壓力容器上,應有防止泄漏的保護裝置;
            6.要求液面指示平穩的,不應采用浮子(標)式液面計。
          第一百六十五條     液面計應安裝在便于觀察的位置,如液面計的安裝位置不便于觀察,則應增加其他輔助設施。大型壓力容器還應有集中控制的設施和警報裝置。液面計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應作出明顯的標記。
          第一百六十六條     壓力容器運行操作人員,應加強液面計的維護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使用單位應對液面計實行定期檢修制度,可根據運行實際情況,規定檢修周期,但不應超過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周期。
          第一百六十七條     液面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停止使用并更換:
            1.超過檢修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紋、破碎。
            3.閥件固死。
            4.出現假液位
            5.液面計指示模糊不清。
          第一百六十八條     需要控制壁溫的壓力容器上,必須裝設測試壁溫的測溫儀表(或溫度計),嚴防超溫。測溫儀表應定期校驗。
          第一百六十九條     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聯鎖裝置,必須滿足第49條的功能要求,應經試用和鑒定,方可推廣使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七十條             壓力容器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處理規定》報告和處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本規程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一:壓力容器的壓力等級、品種、介質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質的劃分
            一、按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P)分為低壓、中壓、高壓、超高壓四個壓力等級,具體劃分如下:
            1.低壓(代號L)0.1MPa≤P<1.6MPa
            2.中壓(代號H)1.6MPa≤P<10MPa
            3.高壓(代號H)10MPa≤P<100MPa
            4.超高壓(代號U)P≥100MPa
            二、按壓力容器在生產工藝過程中的作用原理,分為反應壓力容器、換熱壓力容器、分離壓力容器、儲存壓力容器。具體劃分如下:
            1.反應壓力容器(代號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物理、化學反應的壓力容器。如反應器、反應釜、分解鍋、分解塔、聚合釜、高壓釜、超高壓釜、合成塔、變換爐、蒸煮鍋、蒸球、蒸壓釜、煤氣發生爐等;
            2.換熱壓力容器(代號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熱量交換的壓力容器。如管殼式余熱鍋爐、熱交換器、冷卻器、冷凝器、蒸發器、加熱器、硫化鍋、消毒鍋、染色器、烘缸、磺化鍋、蒸炒鍋、預熱鍋、溶劑預熱器、蒸鍋、蒸脫機、電熱蒸汽發生器、煤氣發生爐水夾套等;
            3.分離壓力容器(代號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流體壓力平衡和氣體凈化分離等的壓力容器。如分離器、過濾器、集油器、緩沖器、洗滌器、吸收塔、銅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4.儲存壓力容器(代號C,其中球罐代號B):主要是用于盛裝生產用的原料氣體、液體、液化氣體等的壓力容器。如各種型式的儲罐。
          在一種壓力容器中,如同時具備兩個以上的工藝作用原理時,應按工藝過程中的主要作用來劃分品種。

          環境、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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